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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中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突与协调——以“CMA Djakarta”轮案为分析路径

作者:雍春华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航次承租人双重限制

摘要:海商法中存在着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即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随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解释的扩大,两种制度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但两种制度冲突的适用规则只能在选择适用和双重限制适用中择其一。《海商法》修改中,航次承租人不宜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双重限制适用需要有相应的衔接条款及配套制度。否则,由承运人基于不同身份自由选择适用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种更适合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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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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