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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规范构造、运行实效及其启示

作者:张润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调查官

摘要: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 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 度.当出现未成年人与法定人有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不能行使权,或行使权有困难等情形时,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使其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子女,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两岸同 宗同源,文化背景相同,在对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规范构造、运行实效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家事 事件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在大陆家事诉讼法中设置程序监理人制度,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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