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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反思与倡言

作者:孙汝建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反思倡言

摘要: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十七年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三个方面:(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多次明确要求,为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各一类城市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简称《实施办法》),对其进行补充、细化和调整。迄今为止,各一类城市虽然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但耗时十四年,时间跨度太大,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时效性。(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但由于二、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既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时间表,致使评估标准的掌握宽严不一、评估进度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评估的质量和时效。(3)部分一至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办的“语言文字网”,内容单薄,语种单一,未能在海内外积极发挥应有的宣传和引领作用,影响了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和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与普及。《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明确提出:要“研究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争取在2020年前完成修订工作。”有鉴于此,作者倡言:(1)要明确《实施办法》出台的时间表。(2)确立《实施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地位。(3)调整《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单位。(4)把各级政府的“语言文字网”纳入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范围。(5)组织力量研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标准。(6)在条件好的地区增设四类城市,把评估对象和范围延伸到乡镇乃至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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