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建刚村委会合同无效期限统一规划营造林林业局荒山抚育
摘要:案例1983年,某县某村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山以自留山的名义分给了村里的30户村民。1988年12月12日,县林业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联营造林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荒山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材后,收益按3:7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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