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茂辉; 唐莉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立法
摘要:目前我国自然风景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两线多级”的特点。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行使自然风景资源的所有权。为了摆脱现有困境,必须实现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化,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对自然风景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基于对域外国家公园的考察,对公益性法人制度以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借鉴,具体的制度构建应该以确立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完善法人治理规则为支撑,以专门立法为保障,从而最终推动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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