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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征收管理工作矿业权人出让合同收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计划单列市资金占用费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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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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