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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信用滞纳金市场监管部门

摘要: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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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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