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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测机构加权平均值监测数据计划单列市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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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会计师》(CN:36-12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会计师》杂志目标读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广大财会从业人员,主流读者为中高层财务从业人员(会计师、主管会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CF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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