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营业税免征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摘要: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