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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改征文化事业建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扣缴义务人实施办法文化事业发展广告服务税务机关

摘要:<正>财综[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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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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