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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基础

作者:罗凤丽利润分配企业集团合并净利润税后利润母公司弥补亏损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利润分配的基数是税后利润。然而,对于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基数的确定面临母公司净利润和合并净利润的选择问题,《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利润分配基数是合并净利润还是母公司净利润也有一定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一是合并净利润;二是母公司净利润;三是合并与母公司净利润孰低法。本文主张利润分配基础为母公司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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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会计师》(CN:36-12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会计师》杂志目标读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广大财会从业人员,主流读者为中高层财务从业人员(会计师、主管会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CF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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