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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购房人契税退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变更登记房屋权属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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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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