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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税收协定所有人国税受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特许权使用费

摘要:国税函[2009]6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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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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