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文娇; 王方圆; 付泽民外资企业调整事项汇算清缴借款利息固定资产税前列支无形资产资产投入
摘要:①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除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以外,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外,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超出部分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说的额。另外,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在税前列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