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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三个主要问题

作者:赵西卜; 张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会计处理行规非流通股股东社会流通股中国股市公司股权

摘要: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特殊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并存,同一上市公司股权股价分裂的现象。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非流通股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而非流通股中的国有股又占74%。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我们既无历史经验积累,又无国外经验借鉴。经历了2002年《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断的市场考验后,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称之为“国九条”)的出台实施,拉开了股权分置实质性改革的序幕。财政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于2005年11月14日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5]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非流通股股东以不同方式获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对该规定的几个要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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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CN:36-12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会计师》杂志目标读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广大财会从业人员,主流读者为中高层财务从业人员(会计师、主管会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CF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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