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出台再融资证监会分拆上市表决制度表决权审议
摘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并于2004年12月7日开始实施。《若干规定》中规定,上市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时,都需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并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实施再融资。随着这一文件的出台,在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上,社会公众股股东从此有了更大话语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