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瑞丹销售假药罪扩大解释陆勇案假药
摘要:《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罪之“假药”的认定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法。但直接以《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界定作为《刑法》上的“假药”有行刑不分之嫌,是扩大解释过度化的具体表现,影响销售假药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如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国民预测可能性突破、法益保护主次不分、个案模仿效应等困境。正确理解销售假药罪之“假药”应对“假药”进行实质价值判断,恢复具体危险犯的入罪模式,以实现形式规定与实质判断双轨认定模式。鉴于药品领域本身极强的专业性,进一步完善药品的专业评价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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