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小冬老司城土司时期土流参治因俗而治
摘要:老司城土司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政治性、等级性、宗亲性和本源性,其许多内在的精神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殊途同归。公法领域,国家采取“土流参治”,中央制定法直接对流官、武官和较高官职的土官进行规制,老司城土司地方政府对土司社会内部的公法治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私法领域,采取“因俗而治”,中央政府不参与老司城土司私法领域的治理。法律具有很强的地理属性和民族属性,国家对老司城土司时期社会独特的法治原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也促进了土司社会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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