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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作者:熊昱涵预期违约制度经济社会发展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期限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毁约,另一种是默示毁约。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分析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分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有效措施,从而使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使个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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