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非复议前置情形下不予受理决定的可诉性

作者:杜立鹏行政复议前置不予受理可诉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合法权益

摘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权利救济渠道。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存在行政复议前置和非前置两种情况。在复议前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可诉。而对于非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即围绕这一问题,通过对非复议前置情形下不予受理行为性质的分析,阐明其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内涵,并结合相关案例,论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更利于实现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突出建设性,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