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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笔录法律效力的思考

作者:袁周现场笔录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诉讼证据行政管理制作主体行政机关证据地位

摘要:“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当场处罚或者其他情况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区别于其他的诉讼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独有的诉讼证据,它的制作主体,只能是执法的行政机关。在证据规定中,现场笔录的法律效力是相当之高的,但是如此高的法律效力的合理性源基于什么?行政庭上的法官凭什么相信现场笔录的真实性?笔者有什么理由可以说服自己去相信其法律效力呢?一、现场笔录的适用条件和证据地位行政诉讼法规定,现场笔录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用以记录行政执法的过程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关于现场笔录的证据地位,行政诉讼法把现场笔录认定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现场的第一手资料,直接源于案件的事实。相对于派生证据、间接证据而言,证据效力当然比较强。并且现场笔录直接地记录了事实,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一般还认为,经过客观真实制作的现场笔录,属于实物证据的种类,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小。此上种种,都把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打上了一个“不可否认”的标签。当然,法律也给当事人打开了另一扇窗子——如有其他的与现场笔录相矛盾的证据,便可提出来否认现场笔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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