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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赔偿资金制度的价值及实施的前提条件

作者:杨见闻赔偿机制房地产登记资金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价值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家赔偿权利归属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现行赔偿机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在登记赔偿的实务中,对登记机构的登记赔偿责任都是采取的国家赔偿的模式,适用的是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用国家赔偿形式给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不动产价值巨大,因此不动产登记错误尤其是权利事项登记错(涉及登记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事项)造成的损失也十分巨大。而同时因《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只能按件收费。因此,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对财政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二是国家赔偿对纳税人欠缺公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登记制度的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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