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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受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之合理性

作者:晏赟博企业股权自然人合理性市场经济发展法律资格法律制定国际投资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我国自然人均未得到受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法律资格,致使我国自然人在国际投资舞台上多处受限。鉴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基本国情,无论从立法、私法自治亦或者是对外贸易原则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做符合时展的理解,即赋予自然人受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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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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