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宁补充责任共同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一种.具体有: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以及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和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同时它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有本质的区别.补充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上的缺陷.对于涉及补充责任案件诉讼的法院应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必须并且明确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只有在无法执行直接责任人时才能执行补充责任人,其享有顺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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