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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债法的编纂

作者:黄茂荣债法编纂规范配置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危险责任

摘要:债法之规范事项在编纂上的配置,其规定主要有三个部分:各种之债的定义、债之发生及债之发展.意定之债及法定之债皆有这三个项目必须加以规定.各种之债的定义适宜在债法分则中规定.债之发展为债之共通事项,可以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以减少重复,避免冲突.债之发生,其与意定之债有关的部分,因其相对于各种有名契约及无名契约具有共通性,适宜规定在债法总则.如要将债之发生的全部类型规定在一起,也不妨将法定之债的发生,规定在债法总则.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整合,所涉及之不同的规范事项为债之发生的部分.不论规定于债法总则或债法分则其实都是必须分别规定的.是故,真正涉及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之整合部分为其发展的部分.这一部分也是,有无价值在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分别重复加以规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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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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