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弈通方法专利美国进口贸易
摘要:美国《专利法》第271节(g)款和(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均规定了对美国方法专利的保护,但正如2004年发生的Kinik Co.v.International Trade Corn’n.一案所揭示的,两者的保护标准存在着实质性差别。在本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美国《专利法》第271节(g)款中的“安全港”条款不适用于337奈款程序,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上诉程序中支持了这一决定。这起案件表明,美国《专利法》和337条款在对方法专利的保护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异,而这种保护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美国违反了根据GATT1947第3条和第20条、以及TRIPs协定第27条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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