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欧共体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监管

作者:曹虹欧共体跨国并购反垄断监管管辖权适用条件实体审查标准合并控制程序欧盟

摘要: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方面,欧共体合并控制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适用条件.4064/89号条例适用于在共同体范围内具有影响的企业合并.1310/97号条例扩大了对建立合营企业的管辖权,并规定了"具有共同体影响"的新标准,确立了"一站审查"制度,139/2004号条例则对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实体审查标准.4064/89号条例采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139/2004号条例采用"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三)合并控制程序.原欧共体将企业合并控制的程序分为合并申报、第一阶段审查和第二阶段审查,139/2004号条例对此实施了一系列程序改革,规定计划中协议或投标即可申报,增加了申报前移送,并修改了委员会的审查时间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CN:11-456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