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处理意见行政许可变更登记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直属机构注销登记非公司制企
摘要:<正>湘政办发[2009]26号HNPR-2009-0101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工商局《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省工商局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14日起废止,由《办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取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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