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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退休人员省直有关单位调整时间用人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最低工

摘要:<正>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二)调整标准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本次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004年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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