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局长办公会意见修改行政管理局财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工商部门省局机关专
摘要:<正>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根据省财政厅意见修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待省工商局商省财政厅研究具体办法并发文后执行,其余条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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