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国家利益寺观教堂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摘要:<正>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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