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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调压站易燃易爆气体七条专职消防队日经仓库管理危险物品化学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产品检验

摘要:<正>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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