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波 睿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公司决议
摘要: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纠纷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及《担保法》。法院裁判分歧源于对各法所欲保护利益的不同认识。学界讨论集中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忽略了从整体上对担保合同进行考量。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出发,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与《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为基础,为债权人设定一定程度的形式审查义务,并通过调节债权人审查义务程度之高低平衡各方利益,是解决该问题较为适当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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