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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界定

作者:王玉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诸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都存在争议,鉴于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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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季刊,自创刊以来,旨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双百”方针,大力促进司法界、学术界的新思想、新学说、新观点的产生和传播,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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