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鹤瑜; 郑嘉琦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性质刑事侦查权
摘要: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查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一项新措施,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三地均有先例,由于对留置措施的性质存在争议,在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判决时对留置的适用出现差别。基于现存的实践操作、监察体制集中高效的反腐改革目的以及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应当将留置措施视为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双重性质的刑事侦查权。确认留置措施的刑事侦查权性质,推进其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才能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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