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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罪既遂标准问题的法律解释学探讨

作者:杨高峰法律解释学标准问题既遂选择性罪名司法适用司法实践理论界刑法罪状行为犯罪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本条所规定的罪状属于选择性罪状,贩卖行为既可以与其他行为结合而构成犯罪,也可以独立成罪,理论界将贩卖罪界定为选择性罪名.笔者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罪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贩卖罪既遂标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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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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