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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将把牢底坐穿?——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对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作者:刘新华终身监禁贪污犯罪缓期执行死刑缓期犯罪情节判处死刑贪污受贿犯罪暂予监外执行没收财产阮齐林

摘要: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8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立法指向: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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