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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农用运输车安全监管工作移交的建议

作者:唐道权农用运输车安全监管工作农机部门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农机安全员农机监理员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职权。根据此规定,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的管理职权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由于我省对农用运输车在2002年已全面实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模式,全省农机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设立了相应的省、市、县三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农机监理员,乡镇农机站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农机安全员。全省现有农机监理员2000余人,农机安全员1000多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具有多年管理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的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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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机

《湖南农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宗旨是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传播农机科技,行业信息,推荐典型经验,跟踪国际态势,探讨农业发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湖南农机》杂志已正式更名为《时代农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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