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公证对不动产交易合同的形式强制

作者:杨得兵合同自由形式强制公证不动产交易合同

摘要: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题中之义。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秩序的目的,合同自由原则逐渐受到了限制,合同形式主义似有"复兴"的趋势。事实上,合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当某些合同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或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形式强制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不动产交易合同所涉利益重大、关系复杂,德国、瑞士等国一般规定不动产交易合同须采取公证形式,这是对合同进行形式强制的典型范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CN:41-14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的办刊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方向,倡导学术创新,恪守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争鸣。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