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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初探

作者:王海东; 卢国聪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经济法主体法律部门市场失灵国家权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应以实现国家权力对市场失灵的良性干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已任;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地位,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经济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自身特征,有别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经济法主体为标准可归纳出市场主体经济法责任、调控主体经济法责任、其他主体经济法责任三种具体类型.经济法责任亦有其独特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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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CN:41-14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的办刊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方向,倡导学术创新,恪守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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