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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研究

作者:杨叶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审查主体行政自制

摘要:从“行政自制”和“行政三分”理论视角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设置应当具有专业性、专门性、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设置在制度依据和具体运行中面临诸多问题,这是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展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的发展方向,需要提升立法位阶,增强审查主体设置的统一性;适当提高审查主体层级,增强审查主体的独立性;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审查主体的专门性;强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用效力,提升审查主体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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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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