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玉杰普通债权质押公示
摘要:普通债权质押须满足为财产性权利、可转让性权利等前提条件,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为通知第三债务人。允许普通债权设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司法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担保物权发展的客观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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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融》(CN:46-1009/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海南金融》现开辟理论探讨、改革探索、经营管理、区域经济、金融法苑、保险天地、金融监管等栏目,着力宣传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探讨经济金融资本,聚焦经济金融热点,展示海南金融业的新形象、新实务、新业绩,是集学术性、政策性、实践性为一体的综合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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