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正全终身监禁司法适用无期徒刑死刑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该制度是针对因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缓执行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特定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终身监禁"作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种,被理论界看作是死刑执行方式替代,是部分学者主张"全面废除死刑"和部分学者坚决反对"全面废除死刑"争议的折衷和过渡。然而该制度基于刑法适用考量却违背"罪责刑相适用"和"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如何在践行法治背景下准确适用该刑种,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如何叠加适用刑期及刑罚适用不被限缩或扩张,仍是当下所面临而未能有效跳出的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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