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浩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非国有单位完善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研究来看,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已非常完善,只是未把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纳入刑法体系,而这是一种政策层面的价值取舍,并不需要专门设置商业贿赂罪这一罪名,也并不需要专设商业贿赂犯罪一节,只需在未来经济发展成熟时,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犯罪纳入商业受贿犯罪体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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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报》(CN:43-15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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