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晓强奸自愿发生性行为除罪化亲告罪
摘要:将“先强奸后自愿发生性行为”直接除罪化,不仅缺乏理论依据,也违反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同时还导致了法规范的不协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将具有这一特殊情形的强奸罪规定为亲告罪,即《刑法》应明确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对于先前的强奸行为,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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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报》(CN:43-15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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