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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九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解释适用

作者:欧阳爱辉; 吴升圆人身性资源财产性资源资源保障制度生态法律环境

摘要:《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资源”应指民事法律资源。民事法律资源可分为人身性资源、财产性资源。民法法系中的众多制度属于资源保障制度,自然资源属于财产性资源。《民法总则》第九条之“生态”应为“美好的、和谐的”,“环境”应指“民法体系法律环境”,自然环境被民法体系法律环境所包括。基于《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解读,民法典立法应加入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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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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