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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人大预算权体系的构建

作者:翟帅人大预算权预算权配置宪法规范

摘要:我国预算活动诸多问题的根源是人大与政府在预算权配置上形成了“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政府主导”的格局,人大无法有效代表民意监督和制约政府预算收支行为。预算制度的形成发展是现实中政治博弈的结果,不是细小的、一般性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重大的、核心的宪法关系。单纯依靠《预算法》通过技术层面的改良解决由于预算权力配置的失衡而引发的问题显得力所不逮。我国《宪法》中人大预算权体系包括预算收入阶段的税收决定权,以及预算支出阶段的预算草案通过权、否定权、(减额)修正权、撤销权、监督权及问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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