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政府资料开放与著作权法之关系:美国、欧盟、英国比较

作者:杨智杰开放政府数据著作权法欧盟公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英国公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

摘要:推动开放政府资料有必要厘清政府资讯公开法与著作权法之关系。美国、欧盟、英国如何处理开放政府资料与著作权法间的关系的比较研究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对政府数据不拥有著作权,采取开放态度一般不会涉及著作权问题。欧盟于2003年制定公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2013年修改,将图书馆、博物馆与档案馆等享有知识产权之数据再利用,首次纳入指令范围,如何处理政府资料与著作权关系值得关注。英国对政府著作享有皇室著作权,2005年根据欧盟指令制定公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同时发展出一整套授权架构,提供三种模式的授权方式处理政府数据开放与著作权的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河南省教育厅主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41-1420/Z,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思想性、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及时反映法学领域国内外发展前沿状况,交流学术信息,推出具有创新性的法学研究成果。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