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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周琪珊滞箱费违约损失承担主体计算标准

摘要: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常发生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前来提货,致使承运人无法按照运输合同交付货物的现象,而目的港无人提货会给承运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包括运费、高额滞箱费、堆存费等。集装箱提供者收取滞箱费是一种行业惯例,但在无人提货致使承运人遭受高额滞箱费损失时,承运人应该向谁索赔,滞箱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则无定论,因此有必要对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计算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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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3-145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的广大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为读者对象。一贯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法学研究与探索,为新人新作新观点提供舞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质量的稿件吸引人,体现理论性、实践性、前瞻性。本刊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的法学学术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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