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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视角下的立法现代化问题

作者:张厚东法治现代化立法民主化科学化

摘要:立法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一部分,分享着其拥有的丰富内涵。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划分的方法和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立法不仅具有外在的程序性,更是价值选择与判断的集中领域。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常态模式,立法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不仅要注重秩序的构建,还要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情况下,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立法活动的进行必须遵循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道路。立法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在程序上要保证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同时在适应社会发展状态的情况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以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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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3-145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的广大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为读者对象。一贯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法学研究与探索,为新人新作新观点提供舞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质量的稿件吸引人,体现理论性、实践性、前瞻性。本刊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的法学学术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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